壹、前言:
某鄉公所建設課員甲,利用承辦核發建照業務之職權,藉機向A建設公司訂購一戶透天厝,要求業者免付自備款新臺幣(下同)二百四十二萬元,經調查單位查獲移送偵辦,二審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,判處甲有期徒刑十一年,褲奪公權五年。
貳、案情概述:
甲係經基層特考及格,奉派負責承辦某鄉公所建築管理及核發建造執照、使用執照等業務。於民國(下同)八十年八月間,得悉A建設公司在鄉內興建五十七戶透大厝,遂向工地主任乙表示要訂購一戶,希望能獲優惠價格,否則即以工地建築線認定有問題,房屋高度超過規定、停車位要檢討等為由刁難。乙為求能順利取得建造執照,乃把總價六百十八萬元的房屋土地,以免付自備款二百四十二萬二千元的方式出售,甲即審查發給A公司所申請的建造執照。八十二年五月間,該工地即將完工申請使用執照之際,甲向乙表示恐調查單位調查他的案子時,無法交待購屋資金來源,要求乙將其免付自款備的利益折合為二百五士萬元給他。乙不堪甲多次需索,即向調查單位檢舉,於甲按約定時間出面取款時,以現行犯逮捕移送偵辦。
參、適用法條:
甲所為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,要求下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」罪。二審法院認為,甲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,竟利用職務之權勢,圖私人不法之利益,其要求、期約之行為已完成,故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「褫奪公權五年,以資儆戒。
肆、檢討分析:
公務員為人民之公僕,理應本乎個人業務職掌,盡心盡力為人民服務,如此才對得起那份「俸祿」。木案中建設課員甲,竟不知堅守崗位、廉潔自持,而利用職務之權勢,向建設公司需索賄賂,最後仍難逃法律嚴厲之制裁,不僅職位不保,亦將面臨囹圄之苦,實屬可惜可悲,願吾輩公務人員能夠引以為鑒。